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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9-07-09 15:10:52    文字:【】【】【

野生动植物是人类的宝费自然财富。挽救珍稀滴危动植物种,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堆护自然生态平衡,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等事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发布了我国物种自主保护目录,同时,我国也是《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成员国。因此,我国进出口管理的危物种包括《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以及为保护我国珍稀物种而自主保护的物种。

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是指国家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会同国家其他部门,依法制定或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并以签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公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非公约证明”)或“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以下简称“物种证明”)的形式,对该目录列明的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的进出口限割管理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并在进出口报关前取得国家滴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授权的办事处签发的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或物种证明后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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