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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代理进口单证操作流程
一.收集和审核进口单证
1.接到计划委托人员转来的船舶通知单后,根据船期信息,及时收集舱单、提单副本、积载图等船舶进口单证。方可能通过传真、邮寄、E-MAIL 等方法发送进口单证,进口单证也可以由外勤从船方获得。
2.对提单副本、舱单、船图等进行对照审核。如发现单证缺项或不一致,应及时电询委托方予以澄清,并在舱单上做好更改记录。
3.如有更改,将更改完毕后的舱单、船图和其他与卸货有关的单证交外勤分送各有关单位1人员。
4.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将舱单资料按海关要求发送至海关,以方便收货人申报、纳税。
二.到货通知
1.根据舱单提示的内容,以电话/书面形式向收货人/通知方发到货通知。如舱单提示内容不详细或无法按其提示内容联系收货人/通知方时,向委托方查询落实。
2.到货内容包括船名、预计抵港/已离港时间、货名、数量/重量等。到货通知应在船抵前或船抵后三天内完成,应有有关的通知记录。
3.若船抵港十天后,未见收货人办理收货手续,应进行催提。若船舶抵港一个月后仍无人提取货物,应再次进行催提,并通知委托方。电话催提应有记录。
4.对长时间未提货物,应及时通知委托方。
三.进口/过境危险品申报
1.从来电、记录、计划委托提供的船舶通知单等获悉有进口/过境的危险货物时,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有关规定,填写船舶载运等港监要求列明的内容。
2.危险货物申报单交通信员送港监审批。港监批准后的申报单,留底二份,一份交外勤、一份转港口调度。交通讯员在经理办单证转递时在交接本上做好交接记录,交外勤可采用在单船作业记录上往明的交接方法。
3.危险品申报工作应在船舶抵港作业前完成。
四.放货
1.应遵循凭正本提单放货的规定和要求,要求收货人在办理有关进口手续和放货时提供正本提单。
2.对收货人提供的正本提单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正本提单的真实性、有效性,提货人的合法性。
3.在提单背书有效、费用已清、提单内容与舱单一致,向提货人开具提贷单。提货单应在有关人员互检无误后交提货人。
4.若委托方/船长要求凭正本提单卸货,应通知收货人于船舶抵港前提供正本提单。收到正本提单后,做好有关的放货工作,并将正本提单交外勤,应有必要的记录。若收货人无法在船舶抵港前提供正本提单,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船长。
5.到付运费货物,在委托方确认受到运费的前提下才能放货。
6.对于委托方要求无须提供正本提单放贷的通知,应在明确我司不会因此而水担法律责任、我司权益不会因此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听其指示。
7.对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按其指示办理。如收到船方宣布行使货物留置权的书面通知,应立即停办放货手续,并及时通知收货人/通知方。
五.溢卸货处理
1.溢卸货信息可从通信员处取回的溢短单和有关方通知上获悉。
2.根据惯例/授权,
在所溢卸货物的船舶抵港后的三个月内,负责向海关申报溢卸货物,并配合海关对此货物进行查验,及时交付关税,并负责将税单转至公司财务。
3.代委托方出售溢卸货。
六.归档
1.所有的进口单证、卸货证明、往来函电留底均为留档材料。正本提单可另行存放。
2.进口单证档案为船舶档案的一部分,在船舶开航后三个工作日内交部门档案员。



进口单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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