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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检验中的损失赔偿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9-07-10 16:44:10    文字:【】【】【

海关查验中的损失赔偿
          海关关员在查验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货物、物品,应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由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一份交当事人,-份留海关存查。
海关依法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时,应会同有关货物、物品保管人员共同进行。如造成货物、物品损坏,查验关员应请在场的保管人员作为见证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上签字, 并及时通知货主。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后,与海关共同协商确定货物、物品的受损程度。货物、物品受损程度确定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收发货人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账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海关不再赔偿。赔款律用人民币支付。海关正常查验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损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直验时对货物是否受损坏未提出异议,现货物有损坏的,海关不负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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