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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9-07-08 10:52:54    文字:【】【】【


1.范围

可以暂不缴纳税款的上述12项暂准进出境货物,除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货物、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集装箱箱体按各自的监管要求由海关进行监管外,其余的均按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均属于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的范围。

2.期限

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应当自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超过6个月的,收发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准进出境货物,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3.管理

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出境核准属于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办理。

(1)暂准进出境申请和审批。暂准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提出货物暂准进出境申请时,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暂准进出境货物清单、发票、或者协议、其他相关单据。

海关就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暂准进出境申请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后,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2)延期申请和审批。暂准进出境货物申请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的,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准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直属海关做出决定并制发相应的决定书。申请延长超过18个月的由海关总署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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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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