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
在确定完税价格过程中,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有疑问,或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到成交价格时,向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资料或证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价格质疑程序的履行是为了核实成交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进出口货物没有成交价格,海关无须履行价格质疑程序,可直接进入价格磋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