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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的报核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9-07-30 15:58:57    文字:【】【】【


(1)遗失登记手册的合同报核。企业遗失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主管海关及时移交缉私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私部门处理后,企业应当持以下单证向主管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关于加工贸易手册遗失的书面报告;经营企业申请核销的书面材料;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缉私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2)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合同报核。按规定企业可以用报关单留存联报核或以报关单复印件向原报关地海关申请加盖海关印章后报核。
(3)准予不申领登记手册的价值5000美元及以下的78种列明服装辅料合同的报核。企业直接持进出口报关单、合同、核销核算表报核,出口报关单应是注明辅料备案合同号的般贸易出口报关单。
(4)撤销合同报核。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后因故提前终止执行,未发生进出口面申请销的,企业凭手册报核。
(5)有违规走私行为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加工贸易企业因走私行为被海关调查、私部门或者法院没收加工贸易货物的,海关凭相关证明材料,如“行攻处词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书”“裁决书”等办理核销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因违规等行为被海关调査、缉私部门或法院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但不没收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不免除加工贸易企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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