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管制与海关监管
国家为实现对外贸易管制的目标,制定了强制性的对外贸易管割法律、法规,并通过政将行政管理手段来予以实现。《海关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成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由此可见国家通过《海关法》授权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来实现贸易管制。
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是通过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职能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发放各类许可证件或者下发相关文件,最终由海关依据许可证件、相关文件及其他单证资料对实际进出口货物的合法性实施监督管理来实现的。经海关审核查验,“单”(报关单及电子数据)、“证”(各类许可证、相关文件及电子数据)、“货”(实际进出口货物)三者相符,该货物才被认为可以合法进出口,海关方能放行货物。但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物人不向海关申报,不提供相关的单证资料,海关便无法审定该货物进出口合法性。因此,报关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中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予放行。可见,海关作为一国国门的把守者,所有的国家贸易管制政策措施,最终都要通过海关的监督核查来实现,只有当海关确认进出境的“物”合法、合格之后,“物”才可以进出境。如果缺少海关这一环节的严格执法与最终把关,那么任何对外贸易管制政策都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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