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管制与海关监管
国家为实现对外贸易管制的目标,制定了强制性的对外贸易管割法律、法规,并通过政将行政管理手段来予以实现。《海关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成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由此可见国家通过《海关法》授权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来实现贸易管制。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中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予放行。可见,海关作为一国国门的把守者,所有的国家贸易管制政策措施,最终都要通过海关的监督核查来实现,只有当海关确认进出境的“物”合法、合格之后,“物”才可以进出境。如果缺少海关这一环节的严格执法与最终把关,那么任何对外贸易管制政策都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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