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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修理货物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9-06-27 17:42:01    文字:【】【】【

(一)进境修理货物

货物进境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及申报进口需要的所有单证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并提供进口税款担保。

货物进口后在境内维修的期限为进口之日起六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在境内维修期间受海关监管。
修理货物复出境申报时应当提供原修理货物进口申报时的报关单(留存联或复印件)。

修理货物复出境后应当申请销案,正常销案的,海关应当退还保证金或撤销担保。未复出境部分货物应当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

(二)出境修理货物

发货人在货物出境时,向海关提交维修合同或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以及申报出口需要的所有单证,办理出境申报手续。
货物出境后,在境外维修的期限为出境之日起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货物复运进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在境外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和材料费,由海关审査确定完税价格,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超过海关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按一般进口货物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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