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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8-05-08 11:38:44    文字:【】【】【

时间:2018年5月8日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分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海关对上述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概括而言,对认证企业采取具有一定激励性和便利性的管理措施,对失信企业采取具有一定约束性和惩戒性的管理措施;对于一般信用企业,海关采取常规性的管理措施。

  其中,认证企业即为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据悉,我国海关与8个经济体的35个国家和地区海关已实现AEO互认,主要是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相互给予互认企业包括便捷通关在内的一些相关优惠便利措施。

  本次修订对原办法所规定的企业信用管理措施作出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调整,在赋予认证企业更多与其信用状况相适应的优惠便利措施的同时,为失信企业设定了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让失信企业“寸步难行”。

  例如,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优惠措施从4项扩展到8项,增加了免除担保、减少企业稽核查频次等措施,细化了查验率措施,便利措施更多更实、内容更加具体,使诚信守法企业更具“获得感”;与此同时,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由原来的4项增加至9项,增加了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存样留像放行措施,以及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等费用,将失信企业查验率提高到80%以上,充分体现“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突出信用管理措施的差别化。

  “新办法实施后,我们可以享受到的优惠措施更多了。”杭州地区高级认证企业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务负责人池晓蘅表示,新办法明确规定了高级认证企业可以享受的更低查验率、货物运抵前申报、免除担保等优惠措施,激励公司更加守法规范经营,保持住高级认证企业的信用等级。(刘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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