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网站标志
拨打热线
0755-25993606
文章正文
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9-07-25 11:20:39    文字:【】【】【


(1)我国出人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对外贸易需要,公布并调整《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又称《法检目录》)。《法检目录》所列明的商品称为法定检验商品,即国家规定实施强制性检验的进出境商品。


(2)对于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境商品是否需要检验,由对外贸易当事人决定。对外贸易合同约定或者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申请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实施检验检疫并制发证书。此外,检验检疫机构对法检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管理。


(3)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或涉及环境及卫生、疫情标准的重要进出口商品,收货人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以及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素赔的条款。
全屏背景
脚注信息

深圳市盐田港保税物流园区北区1号路现代物流中心A栋
Copyright ©2004-2015 版权所有 深圳市中屹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海洋网络提供网站建设
访问统计
自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