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1)我国出人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对外贸易需要,公布并调整《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又称《法检目录》)。《法检目录》所列明的商品称为法定检验商品,即国家规定实施强制性检验的进出境商品。
(2)对于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境商品是否需要检验,由对外贸易当事人决定。对外贸易合同约定或者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申请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实施检验检疫并制发证书。此外,检验检疫机构对法检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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