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的设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海关机构基本上设在沿海城市及些边境口岸,内陆省区一般不设海关。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随着开放地区的不断增加,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交流蓬物发展,内陆省份的外向型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许多开放城市、开放地区以及内陆省市相维设立海关机构,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国际科技文化交流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海关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海关的设关原则:“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对外开放的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允许运输工具及所载人员、货物、物品直接出入国(关)境的港口、机场车站以及允许运输工具、人员、货物、物品出入国(关)境的边境通道。国家规定,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必须设置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是指虽非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口岸,但是海关某类或者某几类监管业务比较集中的地方,如转关运输监管、保税加工监管等。这一设关原则为海关管理从口岸向内地、进而向全关境的转化莫定了基础,同时也为海关业务制度的发展预留了空间。“海关的求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表明海关管理体与一般性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区域划分无必然联系,如果海关监督管理需要,国家可以在现有的行政区划之外考虑和安排海关的上下级关系和海关的相互关系上一篇: 电子账册管理下保税加工货物的报核与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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