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管理
(1)保税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工作,制定完善的物流中心管理制度,协助海关实施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及中心内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2)保税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本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3)保税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两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4)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5)未经海关批准,保税物流中心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保税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但必须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6)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税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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