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时限指的是哪些内容
内容
《海关法》 24条划定,进口货色的收货人理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色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理当在货色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色的收货人跨越前款规按刻日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申报斗劲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竣事后的 一个工作日。滞报金按日征收,起征日为划定申报时限的次日,截止日为申报日,起征日与申报日均记人滞报时间。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色完税价钱的0.5‰。
目的
为减轻口岸堆场的物流压力,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色,海关可依法变卖措置,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另有余款的,自货色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过时上缴国库。
经海关核准,进出口货色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进口货色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色运人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提前申报;也可以自装载货色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海关打点集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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